邯郸出台最严商品房销售监管规定

搜狐焦点网邯郸站 2018-03-15 11:1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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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印发了《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遵守规定进行明确。 《规定》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预售许可,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日前,市政府印发了《邯郸市商品房销售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通知,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遵守规定进行明确。

《规定》中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审批机关申请预售许可,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未经现售备案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预订、预付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设立销售场所(含咨询中心、接待中心、展示中心等),不得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户外媒体、传单等形式发布宣传广告,不得参加任何展销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垫付首付款或采取首付分期等其它形式变相垫付首付款,不得通过任何平台和机构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融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购房人通过其他机构融资支付首付款,不得组织“众筹”购房;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不得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不得诱导、教唆、协助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或通过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不得侵占或挪用交易资金;不得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规定》的出台,有利于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顿商品房交易市场秩序。《规定》自2018年1月1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为5年。

来源:邯郸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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