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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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到2025年
实现公共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
8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工作,科学合理配置设施,完善公共服务功能,提升城市人居环境水平。
居住社区是城市居民生活和城市治理的基本单元,居住社区配置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服务管理等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是保障民生需求、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服务设施,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意见提出,2021年,各市县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移交和管理办法,明确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移交管理、运行维护程序和要求,全面开展设施配建普查,制定“十四五”期间年度配建改造计划,建立健全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的联审机制、由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的联验机制,确保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和同步运行使用。
到2023年,健全完善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建设标准体系和制度体系,形成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解决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而不建、建而不交、交而不用或擅自改变用途”等问题。
到2025年,既有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基本配套完善,新建城市居住社区同步配建各类设施,实现城市居住社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配置合理、功能齐全、管理规范,居民生活品质明显提升。
确定配套规划建设内容。根据城市居民出行能力、设施需求频率及服务半径、服务水平,结合人口规模、用地规模等因素,将居住社区划分为居住街坊、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四个层级。城市居住社区应当配套建设的非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包括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文化活动中心(站)、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社区服务站(党群服务中心)、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派出所、物业管理与服务设施、消防站、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等。社区便民市场、便利店(生鲜菜店)、综合超市、健身房、药店、家政服务和银行、电信、邮政营业网点等经营性公共设施也要配套规划和建设。
严格配套规划建设标准。新建城市居住社区要统筹周边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和建设要求,科学确定与社区人口规模相适应的配套非经营性公共设施建设内容,与主体工程同步审批、同步规划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各级配套设施建设要做到配建设施内容与标准相统一,同时按照国家、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标准规范规划建设无障碍设施,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各地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人口年龄结构和居民需求,可适度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
加强非经营性公共设施规划管控。各地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要统筹不同层面的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功能配置和布局,合理预留建设空间。落实行业发展要求,制定教育、文化、卫生健康、体育、养老、便民市场(菜市场)等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和时序。结合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做好与各类设施专项规划衔接,推动土地复合开发利用、用途合理转换。
规范非经营性公共设施移交和使用管理。非经营性公共设施未经依法批准,接收单位不得闲置或擅自挪作他用,不得变更为经营性设施。对擅自改变用途的,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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