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公积金关于整顿违规代缴消除骗贷隐患的实施意见

搜狐焦点网邯郸站 2021-08-23 1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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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整顿违规代缴消除骗贷隐患的实 施 意 见

邯公积金规字〔2021〕35号

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大厅、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秩序,维护广大缴存职工根本权益,打击违规代缴住房公积金,肃清虚构事实的骗贷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邯郸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任何单位不得违规为与本单位无劳动关系的个人,以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名义开设公积金账户。发现虚构事实,假借任何单位在职职工名义缴存公积金的,应立即进行纠正。

二、缴存职工有工作单位的,应转由所在单位账户名下继续缴存,此前缴存的公积金可连续计算。

三、缴存职工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公积金政策性优惠贷款的,可凭代缴单位出具的无劳动关系证明进行销户提取,也可转为自愿缴存连续计算。享受过公积金政策性优惠贷款的,须转入自愿缴存账户继续缴存,按《邯郸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四、享受过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须严格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无故终止缴存或恶意逃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中心有权对其贷款余额部分执行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提前收回贷款,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房产。同时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五、委托其他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提供代办公积金缴存等服务的,职工账户必须设在所在单位名下,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公积金欠缴、少缴法律责任。

六、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属正常缴存,不在此次整顿范围。

来源:邯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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