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推荐】恋爱期间赠与的房产还要的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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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双方经常会互赠礼物,如果是一方把房产赠与另一方,可是随着感情的破裂,两人最终没有走进婚姻的殿堂,那么恋爱期间赠与的房产还要的回来吗?
【案情简介】
张诞与颜雪于2012年2月23日经同学介绍相识,于同年4月确定恋爱关系,于2015年3月分手。2013年1月26日,张诞与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约定张诞购买诉争房屋,总价款2,784,380元。2013年3月15日,张诞与颜雪签署《房产协议书》,约定双方婚前共同购买诉争房屋,购买价格2,784,380元,首付款1,084,380元。诉争房屋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因颜雪户籍问题,暂将诉争房屋登记在张诞名下,但该房产的所有权为双方共同共有,婚后亦作为夫妻的共有财产。首付款由张诞出资150,000元,颜雪出资934,380元,剩余1,700,000元向中国银行借款。该房产签订合同后每月9,724.53元贷款由双方共同支付,张诞付2000元,颜雪付7724.53元。后双方按约定的出资比例支付了首付款。该房屋贷款尚未偿还完毕,亦未办理产权证。
2014年6月17日,颜雪书写《证明》一份,内容为“本人颜雪由于个人原因今天决定放弃诉争房产的财产权,同时放弃诉争房产已付的所有费用,即诉争房产归张诞一人所有。特此证明”。就该《证明》,颜雪称因张诞怀疑自己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故为了打消张诞的疑虑、以结婚为目的而写,现双方已经分手,且该房产尚未完成权属登记,赠与的权属未发生转移,故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张诞称《证明》是因颜雪出轨、出于负罪感而写,但该《证明》系颜雪单方放弃财产权利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赠与合同,因此颜雪无权要求撤销。
现颜雪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其赠与张诞的房屋产权份额。
【判决结果】
驳回颜雪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颜雪在《证明》中写明,放弃诉争房屋的财产权,同时放弃诉争房屋已付的所有费用,即诉争房屋归张诞一人所有,其中虽使用“放弃”的措辞,但同时明确了使诉争房屋归张诞一人所有的后果,包含着将自己放弃的对诉争房屋享有的相关权利赠予张诞的意思表示,张诞亦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接受,故该《证明》应为赠与合同。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颜雪在书写《证明》时,诉争房屋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颜雪并不实际享有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在《证明》中赠予的亦非诉争房屋的所有权,故该权利的转移并不以登记为要件。由于房屋买卖合同系以张诞名义签订,将来如办理产权登记,将直接登记在张诞名下,即使颜雪现已取得北京市户籍,亦不能改变开发商将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诞名下的现实,双方关于赠予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权利即已发生转移。同时本案亦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
综上所述,颜雪与张诞的赠与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赠予已经完成。故法院驳回颜雪要求撤销赠与张诞的房屋产权份额的诉讼请求。
来源: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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