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关于修改《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搜狐焦点网邯郸站 2018-04-12 13: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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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关于修改《邯郸市居住证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

一、对《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县、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第三款修改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庭院、小街巷、自建小游园等绿化建设管理工作”。

二、对《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凡在本市市区(含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和个体业户(以下统称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遵守本条例。”

(二)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武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遵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各县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三、对《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网的水源调配、供水用水等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管辖权的水源调度、供水用水等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水网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实施具体管理。”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市级水网管理单位负责与水网水源供水单位签订年度供用水合同。市、县(市、区)水网管理单位及供水单位与所属各用水单位签订供用水合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市水网管理单位负责骨干河渠和所属闸涵(扬水站)、水利枢纽和各入口站、出境站和县(市、区)界站供水量、分水量、蓄水量等水量监测;县级水网管理单位负责区域内支渠及其以下河渠、闸涵(扬水站)的水量监测。”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水网骨干灌排河渠沿岸道路系乡村道路的,由县(市、区)、乡人民政府管理养护;属水利专用道路的,由水利部门管理养护。”

四、对《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排名前列款修改为:“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纳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单位自建供水设施和二次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当水质达不到标准要求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当发现饮用水污染危及人体健康,须停止使用时,对二次供水单位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

五、对《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武安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各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确定的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六、对《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七、对《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市、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促进建筑垃圾的综合、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八、对《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排名前列款修改为:“市、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城市规划,利用空闲场地开辟早市、夜市和便民市场”;第二款修改为:“为方便居民生活,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况下,市、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可以在特定路段、场地和时间,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设置便民棚亭、便民摊点,以补充便民市场的不足”。

九、对《邯郸市居住证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本市市区居住半年以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具体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或者聘用;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

合同;从事第二、三产业,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虽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有不低于当地较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合法经济收入(含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存款利息、固定投资收益)等;

(二)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公共租赁房、单位集体宿舍;亲属住所、借用租赁他人的房屋等;

(三)合法连续就读。具体包括:在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中等师范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特殊学校、技工学校等机构就读,并取得学籍;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取得普通高等学校学籍并入学就读的大学生、留学归国人员,或者具有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人员,或者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可以在本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等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居住,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连续就读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在本市市区居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

住户口;不选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可以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一)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

(二)固定住所。具体包括:通过购买、赠与、继承、自建等方式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含银行按揭的商品住房);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但具有其他合法手续的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在本市市区居住的暂不符合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持有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六)将第十五条排名前列款修改为:“居住证持有人在本市市区、本县(市)范围内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住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派出所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七)将第二十九条排名前列款修改为:“本市市区、县级市市区及下辖建制镇、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应当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

(八)第三十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本市市区的具体范围是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永年区、肥乡区和峰峰矿区。”

本决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城市绿化条例》《邯郸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邯郸市水网建设与保护条例》《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邯郸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邯郸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邯郸市居住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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